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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常識 · 2026/10/01

房仲服務費怎麼算?

多數人以為「買 2% 賣 4%」是規定。它不是。法律只畫了一條天花板,剩下的全部是談出來的。

先給答案:法規只規定一件事——仲介向買賣雙方收取的報酬,加起來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 6%。至於這 6% 怎麼分、實際收多少,法律沒有規定。

一、6% 是「雙方合計」,不是「每一邊」

內政部訂的報酬計收標準寫得很清楚: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成交價金的 6%。租賃案件另有標準,上限是 1.5 個月租金。

所以如果有人跟你說「買方 2%、賣方 4%,這是規定」——前半句是市場上常見的做法,後半句不對。6% 是兩邊加起來的天花板,怎麼分配不在法規裡。

二、它是上限,不是行情

這點是主管機關自己講的。報酬標準明文寫著:該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業者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的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翻成白話:法規不但沒有規定你該付多少,還反過來要求業者各自訂價、不准串通。所以「大家都收這個數」本身就不是一個理由。

三、很少人知道的那一條:不得收差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按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的話,後果不輕:已經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給支付的人。

也就是說,服務費以外的錢,不該出現。看到名目不清楚的費用,可以直接問它的依據是什麼。

四、這筆錢買到的服務,有法定下限

還有一條更少被提起:報酬標準所對應提供的仲介服務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的範圍。

意思是服務費不是買一張合約、不是買幾次帶看,而是買一份有最低範圍的查證與揭露——產權、標的現況、相關文件,這些本來就該在裡面。

五、比例和付款時點,要在簽字之前寫清楚

最常出事的不是收多少,是什麼時候講。委託要簽了、斡旋要下了,才開始談趴數,那時候你的籌碼最少。

在簽任何文件之前,把兩件事問到白紙黑字:收費比例,以及什麼條件成就、什麼時點支付。口頭講好不算數,要寫進文件裡。

📌 助哥提醒

趴數當然可以談,法規本來就允許。但我誠實講一句可能對我自己不利的話:不要「只」談趴數。

假設一間三千萬的房子,服務費從 4% 談到 3.5%,你省下 15 萬。但如果因為沒人幫你把行情、產權、屋況查透,最後你用高於市場 3% 的價格買進,那是 90 萬。省下來的那一筆,比不上做錯的那一筆。

所以我會建議你這樣問:這個比例,對應的是哪些事?實價登錄怎麼幫我校正?產權誰去調?屋況誰去查?談判誰上桌?把服務項目逐條問清楚,再決定這個價錢值不值。問得出來的人,通常也做得出來。

不確定手上這張文件該不該簽?

把委託書或斡旋書的內容告訴助哥——收費比例寫在哪一條、付款條件怎麼寫、服務項目列了哪些,我幫你對一遍再簽。簽名之前問,比簽完才問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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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經營仲介業務者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 6%,租賃案件不得超過 1.5 個月之租金;該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該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違反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查證日 2026-10-01。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亦非特定物件之銷售廣告,非《不動產估價師法》所稱之估價報告。本文未揭露亦未代表任何業者之實際收費標準;各業者收費依其個別訂定之標準與個案契約約定而異,法規內容亦可能修正,實際適用應以現行法令、主管機關函釋及您與受託業者簽訂之契約為準。

在七期,助哥不賣房子,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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