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給答案:法規只規定一件事——仲介向買賣雙方收取的報酬,加起來不得超過實際成交價金的 6%。至於這 6% 怎麼分、實際收多少,法律沒有規定。
一、6% 是「雙方合計」,不是「每一邊」
內政部訂的報酬計收標準寫得很清楚: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的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成交價金的 6%。租賃案件另有標準,上限是 1.5 個月租金。
所以如果有人跟你說「買方 2%、賣方 4%,這是規定」——前半句是市場上常見的做法,後半句不對。6% 是兩邊加起來的天花板,怎麼分配不在法規裡。
二、它是上限,不是行情
這點是主管機關自己講的。報酬標準明文寫著:該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業者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的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的行為。
翻成白話:法規不但沒有規定你該付多少,還反過來要求業者各自訂價、不准串通。所以「大家都收這個數」本身就不是一個理由。
三、很少人知道的那一條:不得收差價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經營仲介業務者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按主管機關規定的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的話,後果不輕:已經收取的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給支付的人。
也就是說,服務費以外的錢,不該出現。看到名目不清楚的費用,可以直接問它的依據是什麼。
四、這筆錢買到的服務,有法定下限
還有一條更少被提起:報酬標準所對應提供的仲介服務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訂「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的範圍。
意思是服務費不是買一張合約、不是買幾次帶看,而是買一份有最低範圍的查證與揭露——產權、標的現況、相關文件,這些本來就該在裡面。
五、比例和付款時點,要在簽字之前寫清楚
最常出事的不是收多少,是什麼時候講。委託要簽了、斡旋要下了,才開始談趴數,那時候你的籌碼最少。
在簽任何文件之前,把兩件事問到白紙黑字:收費比例,以及什麼條件成就、什麼時點支付。口頭講好不算數,要寫進文件裡。
趴數當然可以談,法規本來就允許。但我誠實講一句可能對我自己不利的話:不要「只」談趴數。
假設一間三千萬的房子,服務費從 4% 談到 3.5%,你省下 15 萬。但如果因為沒人幫你把行情、產權、屋況查透,最後你用高於市場 3% 的價格買進,那是 90 萬。省下來的那一筆,比不上做錯的那一筆。
所以我會建議你這樣問:這個比例,對應的是哪些事?實價登錄怎麼幫我校正?產權誰去調?屋況誰去查?談判誰上桌?把服務項目逐條問清楚,再決定這個價錢值不值。問得出來的人,通常也做得出來。
在七期,助哥不賣房子,賣判斷。